固废综合利用:煤矸石相关政策梳理(上)
编者按:
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绿色矿山行业规范》,其中在资源开发方式、资源开采要求采用充填法,在资源综合利用固废处置与综合利用方面要求矿山综合利用率符合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煤炭行业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尾矿综合利用,发展尾矿充回填、提取有价值组分、利用固废生产建材等污染防治技术。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我国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向。本期应广大朋友的要求,梳理总结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
01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贴
国家政策对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如烧结砌块、砂石骨料、陶粒制品、有价组分提取利用等)提供资金支持,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亿元,支持方向包括发电、建材生产、生态修复等领域,要求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
02
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均享受退税50%;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且用量超过60%,利用氧化铝赤泥、电石渣生产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均享受50%退税。
03
环保税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冶炼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向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尾矿,每吨征收15元环境保护税。

03
资源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部分省份已经发文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三下)通过充填开采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各省制定减税办法(财税〔2016〕54号)。

04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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