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已入库的绿色矿山企业如何做好核查抽查的准备工作?
2024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新的《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根据《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那么,新政后已入库的绿色矿山企业,该如何做好核查抽查准备工作?这是很多已入库矿山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
矿山企业首先需要认真学习最新的《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弄清楚新、旧指标的差别,是做好新、旧指标衔接过渡的重点,需要从分数体系、计分方式到各级指标的详细内容都要深入了解,掌握区别及调整之处。

【一】新指标对照原指标,在计分方式上的变化
2020年6月1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该评价指标包括六个一级指标,评价指标共100项,总分1000分,申报绿色矿山的企业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0分。
2024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将2020年发布试行的100项1000分的评价指标,调整至49项100分,申报绿色矿山的企业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原指标向新指标的转换过渡,最直观的就是从之前千分制的分制体系转为百分制的体系。
原指标中共有100个评分项,每完成一项,取得相应的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新评价指标共49个评分项,进一步将指标划分为“约束性”指标、“提升性”指标两类,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其中“提升性”指标29项,体现差异性,按评分表内的评分说明进行评分,“约束性”指标共20项,且必须得满分,若其中一条不得满分则不达标,该项不得分。“约束性”指标及其计分方式的设置,打破了原指标的计分方式,需要企业对新指标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二】新指标对照原指标,有合并新增内容且覆盖面更广
新指标中从一级指标到三级指标相应做了合并、新增调整。新指标将“绿色低碳”作为一级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要求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即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对矿区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开展相关工作并形成专业报告。对于新增指标,要求企业在全面理解正确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找到适合的工作开展方法。
综上所述,新指标发布前已入库的矿山企,应按照新指标的要求,尽早启动新的《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的编制,以适应现行的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机制。而新的《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的编制需要按照百分制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报告的结构、评分体系也要随之调整,同时指标中新增的内容,是核查抽查的侧重点,在《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中也要重点体现。建议矿山企业深入学习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提前安排编制《碳排放核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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