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第三方评估及绿色矿山动态管理一步解读


 2024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7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下面就《通知》文件中涉及的第三方评估及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方面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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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文件在严格第三方评估方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其中在附件1《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第三条工作程序中规定:确定第三方,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机构具备评估经验的全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这条规定更加细化了对评估人员高级职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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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文件在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方面。


      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对名录管理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对于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


7.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另外,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年限要求。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以上是对通知文件第二部分的解读,下期我们将对文件中涉及的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及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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