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之先决条件?

编者按:

常常有企业向我们咨询:什么是绿色矿山申报入库的先决条件?所谓的“先决条件”就是一定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组织评审的前置条件,我们称之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先决条件。

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先决条件有五项,重点体现了矿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办矿。有的企业已经在建设绿色矿山的道路上,但是由于先决条件没有达标,影响了申报进度。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先决条件并处理好相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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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合法有效,要求的证照有三项:


      · 《营业执照》

      · 《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合法有效,要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相符。


《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未存在超层越界、超规模越界现象,需要查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有效期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是前置条件有效,要求矿山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有效期限内的证明文件、验收意见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证照的有效,不仅仅是指矿山企业获取了应急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应包含与矿业开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水土安全”等内容,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报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二合一)报告,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验收意见等。


除了上述证照之外,矿山企业还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民用爆破许可证》等。证照均需在有效期内,环境保护设施经行政审批,并经合规验收,涉及变更的已经完善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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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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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三年的正确解读首先是:近三年的起算依据是什么?

在2020年以前的绿色矿山申报管理办法是,以当年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遴选通知之日起前三年。2021年之后,自然资源部改革了对绿色矿山达标入库管理程序,不再发布遴选通知,近三年起算基准日应当是矿山企业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申报绿色矿山,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如果企业在基准日的前三年内曾经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应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罚已整改到位,并取消处罚记录的报告,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处罚的证明文件。如企业受到多次处罚,均需要有对应的整改到位的证明。另外,企业在申报绿色矿山基准日的前三年内应保持安全生产,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企业下有两个矿权,其中一个矿权因某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另一矿权申报绿色矿山不受影响;企业关联单位受到过行政处罚,或企业法人或股东受过行政处罚,本企业申报绿色矿山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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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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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对矿山企业依法开矿,按自然资源部规定公示信息的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无异常名录”是指,矿山企业在“履行义务信息”中,不得有违规记录,在“费用缴纳”信息中,不得有欠费记录。


如企业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被列入之日起三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将移出异常名录:未公示年度信息的企业补报未报年份年度信息并公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更正并公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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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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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矿山企业在申报绿色矿山当年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包括要求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证照齐全,企业没有长期停产或处于正在恢复生产的过程。

其次,以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当年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统计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剩余储量),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计算,保有的资源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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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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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矿山企业在申报绿色矿山当年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包括要求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证照齐全,企业没有长期停产或处于正在恢复生产的过程。

其次,以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当年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统计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剩余储量),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计算,保有的资源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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